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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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非婚生子女同樣有遺產繼承權。[5]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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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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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中华民国大理院《統字第1029號解釋》“姦生子在父母正式婚姻後出生者即取得嫡子身分”。1927年,大理院《統字第2012號解釋》“私生子現行律稱姦生子,乃指其母無妻妾關係懷胎所生之子女而言。私生子本有請求認養之權,惟須待父認領以後,始生親子關係,並其相當之權利義務。關於私生子認領訴訟民訴條例已有明文准許曰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為特別訴訟程序之一種。現行律載姦生之子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財產等語。蓋律例原意及我國習慣,均以血統為重故。其母嗣後取得妻妾身分,私生子又經其父認領,仍可取得嫡子或庶子之身分。私生子與母雖不經認領,仍可有親子關係,以生相當之權利義務如前所述,則對於母可以請求扶養,對於父亦可請求認領及扶養。私生子之遺產承繼權。有親生子者,依子數與半分,無子,與應繼之人均分,並無應繼之人,則承繼全分。”

现行中华民国民法中就婚生子女有所定義[6],不符該定義者,一律為非婚生子女。而根據《民法》第1063條的規定,無論是否有真實血緣的聯絡,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為婚姻關係中之夫之婚生子女,稱為婚生推定。若該子女事實上並非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並非為婚生子女者,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而為婚生子女的關係,自然具有血親關係[7]。但是和生父之間因為分娩的事實並無法確定血緣聯絡,所以在認領或準正之前,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關係,但依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可證明其為生父之子女者,生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生父提起請求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仍可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以確認雙方之親子關係,生父無繼承人時,仍可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但因認領之效力雖能溯及,但不得影響其他人之既得權利[8],若生父死亡後遺產已分割,非婚生子女無法繼承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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